问题 | 刑事拘留侦查阶段有期限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刑事诉讼中的拘留在被视为一个具有明确期限的阶段。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公安机关对此类被拘留者做出需要进行逮捕的判断时,他们应该在该拘留行为之后的三天内向相应的人民检察院提出请求,要求其进行审批和批准。 在特殊的情景中,这个申请与批准的过程可以由于某些情况而予以延期,在此期间可以延长1天到4天。 对于那些流窜犯罪、多次犯案以及团伙犯罪等重大嫌疑人,公安机关提交审查和批准的时间则可以延长至30天之久。 人民检察院本应自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给他们的批准逮捕申请书后的7日内得出批准逮捕或否定批准逮捕的决定。 若此决定为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这份通知后立刻释放该当事人,并向人民检察院及时反映关于此次执行情况的任何更新。 若是涉及到需要进一步侦查的事项,并且满足取保候审以及监视居住的条件,那么这名当事人则应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进行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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