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一定要到检察院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拘留并不是一定会进入检察院进行后续处理的。
刑事拘留这一制度是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负责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所采纳的一种针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的暂时性强制措施。 通常来说,公安机关对于那些已经实施了拘留的人员,若他们认为有必要进行正式逮捕的话,应当在拘留之后的三个工作日之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批捕的申请。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公安机关所提出的批捕请求的时限可以相应地延长至四个工作日。 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犯罪等严重犯罪嫌疑人,其相关的审查批捕申请时间甚至可以延长至30个自然日。 然而,如果公安机关经研究认为并不需要实施逮捕,那么只需在案件侦查工作全部结束之后直接将其转移至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即可,或是在刑事拘留期内,一旦发现不再适宜继续拘留之时,必须立即予以释放,同时发放释放证明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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