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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拘留16天会放人
分类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解答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明文规定,涉及到公安机关于拘留期间的行为规范如下所述:如若公安机关经过综合考虑,认为某名被拘留者有必要移送审查并批准逮捕的话,他们应当在拘留事件发生之后的三个自然日内,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及批准。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之下,例如犯罪嫌疑人属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等重大嫌疑分子时,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及批准的时间则可适当延长,最长可达四个自然日。而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提请批准逮捕书之后,必须在七个自然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是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若人民检察院未能在七个自然日内做出决定,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该名被拘留者,同时也需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因此,刑事拘留16天后是否会被释放,这主要取决于实际情况。如果公安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程序向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及批准逮捕,且人民检察院在收到申请后的七个自然日内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那么公安机关就应该立即释放被拘留者;反之,如果公安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及批准逮捕,但人民检察院却在七个自然日内做出批准逮捕的决定,那么被拘留者将无法获得释放,只能继续被羁押以待审判。最后,如果公安机关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程序向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及批准逮捕,那么被拘留者在拘留期结束后便有可能被释放,除非存在其他法律规定需要延长拘留期限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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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7 17: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