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不能做法人了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明确要求,当事人在遭受刑事拘留这一刑事强制措施时,其自身并不与被宣告判刑之间存在必然的对应关系。
刑事拘留,本质上属于一项刑事法律制度下的强制性应对手段,可能因涉案者被指控犯有特定罪行而被实施,但最终是否会被判定为罪犯并处以相应刑罚,则需经过严谨的司法程序进行裁决。 若某位人士在遭受刑事拘留之后,经由司法程序被判定为罪犯并处以刑罚,且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所列举的禁止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一情形,那么该人士将有可能被禁止担任上述职务。 然而,若某位人士仅遭受了刑事拘留,却未被判定为罪犯或处以刑罚,那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该人士仍可继续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因此,刑事拘留本身并不会直接导致某位人士失去担任法人的资格。 总的来说,能否担任法人,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其中包括是否被判定为罪犯、是否被处以刑罚以及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所规定的禁止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一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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