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30天满足什么条件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犯刑事案件之日起,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时限可达30天之久。
这便意味着,倘若某位公民遭受到公安机构拘捕之后,经过初步排查与审查过程中被认定为符合上述定义之内的重大嫌疑人,公安机关则有权依法申请人民检察院将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 此举乃是在特定状况下,为确保侦查办案工作顺利进行而法律所予容许的延长审请审查批准逮捕期限的举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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