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15天后怎么处理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遭实施拘留的人员,若认定有必要进行逮捕行动时,应在拘留之日起三日内呈请人民检察院审核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请求审议批准的期限可延展为一日至四日。 对于那些流窜犯罪、频繁作案及结帮犯罪的重大嫌疑人来说,请求审议批准的期限更可延长至三十日本科。 人民检察院需在接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申请通知书之后的七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拒绝批准逮捕的决定。 如果人民检察院未能给予批准逮捕的判断,公安机关须在收到通知之时立即采取释放措施,且将执行状况及时汇报给人民检察院知晓。 如若需要进一步的侦查工作,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话,则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手段。 因此,在刑事拘留15日后,公安机关将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请求审议批准逮捕的申请。 若人民检察院批准了逮捕请求,那么将依法执行逮捕程序; 反之,若未批准逮捕请求,则依法释放被拘留之人,并视情况决定是否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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