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期限多久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相关规定,倘若侦查机关认定有必要将被拘留者提交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捕,那么应在拘留之日起三日内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
若遇特殊状况需延长申请期,可延长一天至四天。 而针对流窜犯罪、惯犯或团伙性重大犯罪嫌疑人等特定对象,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长可再延长至三十日。 在此基础上,人民检察院须在收到公安机关递交的审查批准逮捕申请书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因此,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三十日加七日,共计三十七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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