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期限如何计算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款之规定,刑事拘留期之计算需兼顾以下几个层面:首先,拘留期应以小时、日、月为单位进行计算,其中,拘留期开始的那一刻以及那一天并不被视为拘留期的一部分;
其次,法定拘留期内并不包含在途中所花费的时间; 再者,若拘留期的最后一天恰逢节假日,则应将该节假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作为拘留期的截止日期,然而,对于已被逮捕或拘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而言,拘留期应至截止日期为止,不得因为节假日的缘故而予以延长。 因此,刑事拘留期的计算应自拘留决定作出之日起算,不包括拘留决定作出当日,同时也不包括在途中所花费的时间。 若拘留期的最后一天恰逢节假日,拘留期应相应地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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