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成年人被刑事拘留几天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九十一条相关法规,当公安部门面对已经处于拘留状态的个人时,若判定其有必要进行逮捕,应在被拘留后的三个自然日内,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批示和审查批准。
在此类特殊场景中,公安机关提出的审查批准时间,可最长延长为一天至四天。 针对那些以流窜形式实施犯罪、曾经多次犯事以及合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来说,其公安机关提出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以最大程度地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 因此,当涉及到未成年人的刑事问题时,原则上公安机关应在三个自然日内完成对其申请批示和审查批准逮捕的工作; 而在某些特别情况下,该期限可以延长至七天; 对于极少数属于重大嫌疑人的案件,该审批期限甚至可以延长至三十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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