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犯罪羁押期限有哪些相关规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羁押,即司法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在最终裁决之前进行的一种暂时性的监禁拘留。
这里所指的“羁押期限”,主要是指拘留与逮捕的法定权限。 (一)关于拘留: 公安机关在调查案件过程中,拘留的期限通常为十四天。 而这十四天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 若警方在拘留过程中认为有必要对被拘留人员实施逮捕,需在拘留期结束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捕请求。 特殊情况下,请求审查批捕的时间可适当延长一到四天。 同时,人民检察院需在七天内完成对审查批捕申请的评估工作。 然而,针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团伙作案等严重犯罪行为的嫌疑分子,根据法律规定,提交审查批捕的时间最多可以延长至三十天。 此外,对于检察机关自行调查的案件,其羁押期限也为十四天。 如果认为需要逮捕被拘留者,警方应在十天之内做出决定。 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日期亦可延长一至四天。 (二)关于逮捕: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之后,其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 若案件具有较为复杂的情节或者已经达到了期限却仍未结束,那么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要求延长一个月的期限。 以下是四类特殊案件的处理准则: (1)涉及交通极为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行为广泛涉及,取证面临巨大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如在上述期限届满时无法侦查终结,则需经过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决定,方可再次延长两个月的侦查羁押期。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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