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民检察院不批捕后,案件会如何处理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后的处置过程及法院无法进行判决的相关事项,我们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若人民检察院拒绝了公安局提出的逮捕请求,那么公安局自然就不再有权力对该案展开逮捕行动,而法院也无法无故地对未经逮捕程序的案件进行判刑或审判。 其次,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必须无条件地立即加以执行,并需将执行的具体情况和相关信息不迟延地报告给人民检察院。 再者,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需要进行补充调查取证工作的,必须在同一时间内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书,要求其继续配合调查,以期获取更为全面和准确的证据来支持处理意见。 最后,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之后,应依据实际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准予逮捕以及不准予逮捕的裁定,这其中,对于准予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必须立刻严格执行,并且要把执行的详细情况及时布告给人民检察院。 至于那些被驳回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该给予充分的理由解释,如果确实需要补充调查取证,那么必须同时向公安机关发出相应的通知,以此确保办案过程的严谨公正。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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