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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拘留后几天逮捕
分类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解答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倘若公安机关认定其所掌控的被拘留人员具备拘捕必要性,则应在拘留期内的三个工作日之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复申请。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之下,此项申请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一天至四天。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其审查批复申请的期限则有可能进一步延长至三十天。在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须在接收到公安机关递交的审查批复申请之后的七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最终决策。因此,在刑事拘留程序结束后,逮捕的具体实施时间将由人民检察院的审查批复时间来决定,通常情况下为三个工作日之内,而在特殊情况下,这一期限则有可能延长至三十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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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2 6: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