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一般是管多久的事情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针对已遭公安机关依法拘捕之人,若其情况符合批捕条件,则应于拘押期限届满后的三日内提交检察部门进行审议与核准。然而,在个别特殊状况下,提交审议及核准的时限可予以适度延长,上限为四天;对于惯犯或犯罪团伙等涉嫌重大案件的嫌疑人,提交审议及核准的时限则可进一步延长至三十天。在此过程中,检察部门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捕申请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在法律框架内,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可达三十天再加上七天,共计三十七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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