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应如何办理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监视居住措施通常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各自作出决定,并且必须经过所属机关主要负责人的批准之后,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在实际的操作流程中,需要如下步骤进行: 首先由办理相关案件的司法人员提出相应的建议,然后上报给所属部门负责人进行核实审阅,直至最后得到上级领导的审批同意之下,才能依法制定出一份监视居住决定书; 而这份决定书上应当详细注明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全名、住所地址等个人基本资料,被监视居住人应该遵守的各类规章制度以及违背规定可能导致的严重法律后果,同时还需具备执行机构的单位名称等必要信息在内,并且要当面向被监视居住人详细地宣告这些具体内容。 在所有的情况下,对被监视居住者实施的监视居住期限都不得超过六个月这个上限值。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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