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错误刑事拘留可否赔偿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的第十七条规定,倘若行使侦查、检察、审判权力的机关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以及这些机构内部的工作成员在处理公务过程中,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无辜市民予以拘留,或是采用了合乎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但拘留的期限超出了《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上限,后续又做出撤案、不起诉或者宣判无罪等宣告无罪责的裁定,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受害者有权要求获得相应的赔偿。因此,若刑事拘留行为存在不当之处,即未遵循《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或者拘留期限超过法定时限,并且在随后的案件处理过程中出现撤案、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等情形,那么受害者便可依据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向相关部门提出国家赔偿的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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