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情况律师不予会见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律师对于接洽案件时会遇见的三类特定情况,须遵循以下规定:
首先,若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在寻找律师协助时,必须获得侦查机关的事先批准; 其次,当律师进行会见正在羁押中的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有权依据案情的具体状况以及实际需求,决定是否派遣相关人员在场监督; 最后,针对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律师在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之前,必须得到侦查机关的明确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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