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十天能去看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明文规定,辩护律师得以与已被羁押之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进行会面及书信往来。如此说来,如若犯罪嫌疑人身处刑事拘留境地,辩护律师依法享有以看守所有关部门批准为前提的会晤权利。
然而,究竟能否亲临现场进行会谈,此乃视乎看守所以及具体规定而定,即便如此,根据上述法条,辩护律师至少应能在四十八小时之内完成会面安排。 至于其他辩护人员能否进行会面,则需依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许可决定。针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阶段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必须经过侦查机关的许可批准。总而言之,在刑事拘留十日期间,辩护律师以及其他辩护人员只要遵循法律规定并获得相关机构的许可,便可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进行会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允许。 辩护律师及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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