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几个人指认贩毒罪成立 |
分类 | 刑事辩护-毒品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单凭个别人员的指认往往无法直接证实贩毒罪名的成立与否。
贩毒罪案的判定需要借助多层次、全方位的各类证据进行整合分析,其中包含有形物证(如毒品实物)、文字资料(如交易记录)、目击陈述(即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自身的供述与辩护等多种形式的证据,从而构建起一个严密且完整的证据链条,以此来证实犯罪行为的真实性。 若仅有少数人的指控,却缺乏其他有力证据的相互佐证,那么这样的情况是难以构成充分的定罪依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