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贩卖毒品罪需要几人指认 |
分类 | 刑事辩护-毒品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贩卖毒品罪的确立,不仅仅由检举者的数量所决定,还需全方位地整合各种类型的证据材料进行科学判断。
一般而言,众多证人的联合指控确实能显著提高证据的确凿性,然而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下,并未有明文规定必须要达到何种程度的指控人数方能对罪犯定罪量刑。 真正的关键在于,所有的证据能否构成一个严密的证据链条,从而有力地证实犯罪嫌疑人确实实施了贩卖毒品的不法行为。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除了证人的指控外,还会充分考虑到毒品的搜寻和缴获状况、相关的交易记录、犯罪嫌疑人的自白陈述以及其他同案犯的证词等一系列的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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