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是否应扩充洗钱罪上游犯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经济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现行法规体系已经涵括了诸多上游犯罪类别,其中囊括但不仅限于毒品罪行、涉黑团伙罪行、经济犯罪以及贿赂犯罪等等。这些法律条款之规立初衷在于全面地坚决遏制洗钱活动。
然而,鉴于社会及经济形势的持续演进,新型犯罪方式层出不穷,从理论层面来看,扩大上游犯罪类型范围确实具有必要性,以便更好地应对各类新出现的挑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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