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规定主刑和附加刑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死刑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一)主刑之强制执行措施
1.管制实施机制: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被判处于管制状态下的犯罪分子,将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该惩罚措施。 2.执行期限与方式: 管制的具体刑期,自判决正式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而在此之前,如有犯罪分子已先期被羁押,则每1天的羁押期限均可折抵为相应的2天刑期。 2.拘役的施行方式: 对于那些被判处拘役刑罚的犯罪分子,将由公安机关在其附近区域内执行相应的惩罚。 3.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及死缓的执行场所: 依据我国《监狱法》的明确规定,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以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都必须在监狱内部接受相应的刑罚执行。 4.死刑的执行流程: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死刑立即执行的执行过程应遵循以下步骤: (1)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2)做好执行死刑的各项准备工作; (3)确认犯罪分子身份,并询问是否有遗言或信件需要传达; (4)将犯罪分子押解至刑场,执行死刑; (5)制作详细的执行记录,并向上级汇报死刑执行的具体情况。 (二)附加刑的强制执行措施 1.罚金的执行方式: 罚金作为我国刑罚体系中的一种附加刑,既可以在其他主刑的基础上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于其他主刑单独适用。 2.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要求: 在执行剥夺政治权利这一附加刑时,我们需要特别关注的是: 如果该刑罚是独立判处的,那么其刑期应从判决正式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并执行。 3.没收财产的执行原则: 在执行没收财产这一附加刑时,我们需要重点区分犯罪分子的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同时要妥善处理好犯罪分子合法债务的偿还以及为其留下足够生活费用等问题。 4.驱逐出境的执行机构: 驱逐出境这一附加刑的执行工作,将由相关的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非监禁罪犯的社区矫正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二百七十二条 没收财产的执行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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