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第三百八十二条明确规定,下列事项皆可被认定为贪污犯罪:首先是国家公职人员在其本职工作中,以职位上所具有的便利条件,实施了非法占有的公共财物的行为;
其次为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机构的委托,负责对国有财产进行管理和运营的相关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地位,实施了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行为;
最后则包括与前述所述两种情况相勾结,联手共犯实施贪污行为者。
而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如侵吞、盗窃、欺诈或者其他任何非法手段,对象涉及的必须为公共财物或国有机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