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挪用公款给别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明文规定,针对涉及将公共财产擅自转交给他人的情形,能否判定其构成挪用公款罪,则应将关注的焦点着重于衡量特定行为者的身份角色、涉案资金的属性特征和行为结果等多重要素之上。
倘若实施侵害行为的人为国家所有的公司、企事业单位或其他受国家掌控的单位中的专职管理人员或者是受此类单位指派在其他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及其附属组织内担任要职的人员,将单位内部资金挪用于个人支配或是拆借于他人,并且经过核算后发现涉案金额已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且已经超出了累计三个月以上的时间尚未偿还; 亦或是虽然尚不足以达到“数额较大”,却在这段期限之内为获取利润或者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而挪用; 更为恶劣的是,进行的就是非法活动,那么这些人员的行为便有足够理由认定构成为涉嫌犯下了挪用公款罪。 而若是行为者并非属于前述特殊身份范畴,或者所挪用出去的资金并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单位资产,那么他们的行为或许并不能被判定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反而更有可能被视为涉嫌触犯挪用资金罪或者其他相关罪名。 因此,对于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这一问题,必须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与判断。 若行为者确实符合前述特定身份要求,同时又将国有单位的资金擅自挪作他用,那么他们很有可能会被判定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反之,若无法满足这些条件,那么他们的行为或许就不会被判定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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