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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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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概述

所谓物的瑕疵是指物的出卖人应担保其标的物在交付与买受人时,无灭失或减少其价值的危险,或灭失或减少 其通常效用价值,或契约预定效用的危险。但是减少程度无关重要的,不得视为瑕疵。出卖人并应担保其标的物在风险转移时,具有出卖人所保证的品质。《合同 法》第153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支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即出卖人对其出 卖的标的物存在瑕疵的,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我国《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质量存在问题的,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严格责任,即无过错 责任,因此,在我国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并不独立于违约责任,而属于违约责任项下的一项民事责任。

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特征

1.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出卖人一方应承担的责任

买卖合同是买受人以货币交换货物的有偿合同,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相应的对价,出卖人应当保证买受人取得符合约定条件的标的物。如买受人取得的标的物有瑕疵,出卖人应对标的物的瑕疵造成的买受人的损失承担责任。

2.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责任,而不是由当事人约定的责任。即使当事人在合同中未对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作出约定,只要出卖人提供的标的物存在瑕疵,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为买受人带来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3.瑕疵担保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

瑕疵担保责任的发生以标的物存在瑕疵为条件,而与出卖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无关,因此,即使出卖人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只要标的物存在瑕疵,出卖人就应承担责任。

三、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

1.标的物有瑕疵

标 的物存在瑕疵主要包括:灭失或减少价值的瑕疵;灭失或减少通常效用或合同约定效用的瑕疵;标的物缺少买受人要求的品质的瑕疵等,所谓品质是指构成标的物效 用价值的一些法律与事实关系,如当事人约定出售的房屋应当冬暖夏凉,但实际上并未如此,该房屋即不具备其应具有的本质。

2.物的瑕疵在物的风险转移时已存在

买 卖标的物的利益及不利益,自交付时起,一般由买受人承受负担,所以出卖人所担保的瑕疵应在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转移时存在。如物的瑕疵在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转移 之后发生,则应由买受人负担。我国合同法将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时间规定为物的交付时间,当然,买卖双方也可另行约定风险转移时间。

3.买受人不知瑕疵存在,并且无重大过失

依 此要件,买受人在合同订立及标的物交付之前不知有瑕疵存在。如果买受人明知标的物有瑕疵而仍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时,出卖人不负担瑕疵担保责任。因为重大 过失几乎等于故意,对这种对自己权益漠不关心者,法律自无特别保护的必要。但是若出卖人对标的物的品质有特殊保证或故意不告知买受人物的瑕疵的,即使买受 人有重大过失,出卖人仍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出卖人的恶意行为较之买受人的过失更具有可惩罚性。

一般认为,买受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未要求出卖人出示标的物,对出示的标的物未作检查或检查过于粗心等,均属买受人的重大过失。

4.买受人须履行及时检查并将瑕疵之存在通知出卖人的义务 

对 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买受人应当及时验收,如发现应由出卖人负担保责任的瑕疵,应立即通知出卖人。否则,买受人会因超过法定的除斥期间,而不能向出卖人 主张权利,但是,关于买受人通知的规定,不应适用于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有瑕疵而故意不告知标的物瑕疵的情形。鉴于某些物的瑕疵需经一定的时间才 能发现,当事人可约定一定的提出异议的期限,如未约定,则依法律规定的期限处理。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15条第3项规定:“对某些必须安 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提出异议的期限外,一般从运转之日起六个月以内提出异议。承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方式主 要有解除合同、减少价金、更换、修理、赔偿损失等。

5.须买受人非依强制执行或拍卖而取得标的物 

通过强制执行、拍卖取得标的物,非出于标的物所有权人的自愿,执行机关、拍卖机关仅就标的物的现状拍卖,并不知道标的物的瑕疵,并且拍卖是公开竞买,买受人亦可当场查清标的物的瑕疵,故于此情况下,出卖人不负瑕疵担保责任。

四、物的瑕疵责任的救济措施

我 国《合同法》采取了一元的违约责任体系,如果出卖人违反了瑕疵担保义务即构成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因此,物的瑕疵责任是属于违约责任的项下的责任。根 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瑕疵担保责任的救济措施与违约责任的救济措施没有差别。即出卖方违反品质担保义务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约定不明或无约定 的,可协议解决;不能协议的,买方可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修理、更换、减价或退货等救济措施,买方有损失的可请求损害赔偿。另外, 买方还可选择合同解除权,但解除权的行使须在卖方规定的期限内。具体措施如下: 

1.请求减价

出卖人应负标的物的品质瑕疵担保责任时,买受人可以请求减少价款。价款的减少数额应依标的物的瑕疵状况而定,原则上应为有瑕疵标的物的实价与无瑕疵之物的买价的差额。

2.主张解除合同 

出卖人应负标的物的品质瑕疵担保责任时,买受人有权主张解除合同。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出卖人可规定相当期限,催告买受人于该期限内作出是否解除合同的表示。买受人于出卖人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解除合同表示的,丧失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是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三是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四 是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 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以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 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3.后续履行

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取 得标的物,如果在能够继续履行的情况下,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即出卖人应负标的物的品质瑕疵担保责任时,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更换、修理,或者 自行修理,费用由出卖人负担。标的物属于种类物的,买受人亦可要求出卖人另行交付无瑕疵的替代物。 

4.主张损害赔偿 

标的物缺乏出卖人所保证的品质或者出卖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时,买受人除可以解除合同或减少价金外,还可以请求出卖人对其收到的损害进行赔偿。买受人因标的物瑕疵或者缺乏品质而遭受损失时,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相关词条

  • 担保责任

    一般担保责任,要求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开始承担保证责任的是一般保证。也就是说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人有权拒绝。

  • 瑕疵担保

    瑕疵担保制度是合同法上的重要内容,依法律规定,在交易活动中当事人一方移转财产(或权利)给另一方时,应担保该财产(或权利)无瑕疵,若移转的财产(或权利)有瑕疵,则应向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当的责任。瑕疵担保可以分为物的瑕疵担保和权利瑕疵担保。瑕疵担保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而非由当事人约定;但一般为非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可以特别的约定免除或限制法定担保责任,也可以特别的约定加重法定担保责任,但如债务人明知有瑕疵而故意不告知对方,并为免除责任的约定,则其约定应当无效。

  •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就买卖之标的物对买受人负有任何第三人不能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一种民事责任。

  • 瑕疵担保责任

    所谓瑕疵担保责任,又称“担保责任”,是指依法律规定,在交易活动中当事人一方移转财产(或权利)给另一方时,应担保该财产(或权利)无瑕疵,若移转的财产(或权利)有瑕疵,则应向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当的责任。传统的瑕疵担保理论包括权利瑕疵和物之瑕疵,二者构成了完整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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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4:1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