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挪用公款罪补充规定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条之规定,对于挪用公款罪的认定,应区别对待三种不同类型的情况:首先,对于由个人占用的,挪用公款金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的,将被认定为挪用公款罪。如果在此情况下,挪用的公款正处于产生利息或需支付利息的阶段,尽管其金额较大,但在案发之前已全额归还本金的,可考虑减轻刑罚或免于处罚。然而,对于给国家或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必须予以追回。其次,若挪用公款的金额巨大,超过了三个月,并且在案发前已经全额归还,可适当减轻刑罚。再次,对于金额较小的挪用公款行为,如果是为了个人经济利益而实施的,则构成挪用公款罪,并不会受到挪用时间长短及其是否归还的影响。例如,将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行为,均可以视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然而,这类活动所收获的利息、收益、股息、红利等违法所得,都应该被追回,但并不计入挪用公款总额。最后,将公款存入银行,用作注册资本金、归还个人贷款、购买住宅楼等本身就属于个人使用性质的用途,也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范畴。值得注意的是,这类挪用公款并不受“大额”和挪用时间的限制。综上所述,挪用公款罪的相关补充规定涵盖了对挪用公款的具体额度、持续时间、使用目的及偿还方式的确认,同时也包含了对违法所得的追回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对挪用公款罪,应区分三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 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所获取的利息、收益、股息、红利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 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作注册资金、归还个人欠款、购买商品房等用于个人使用,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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