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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贪污与挪用公款在刑法中有哪些区别
分类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1.若国家公职人员借着其职务的便利,采取侵占、盗窃、欺骗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资产的,将被判定为贪污罪。
而那些受国家机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委托代为管理、运营国有财产的人士,如果在履行职务时,采用同样的方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也会被视为贪污行为。
另外,这些人如和上述所列人员相互勾结实施贪污的,将作为共同犯罪被严肃处理。
2.倘若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挪用公款供个人使用,从事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金额较大,用于营利性活动,或者挪用公款金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都将被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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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9 1:1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