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秘书能否成为受贿罪主体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这其中秘书可视为受贿罪的行为主体,只是在判定其是否为受贿罪的行为者时,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要求。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受贿罪乃指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取钱财、非法接受他人赠与财务,并为此类行为获取他人某些利益的不法行为。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称谓的界定,该法规中涵盖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担任公职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至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务职责的人员。因此,若秘书符合上述定义中所述的公务人员身份,那么他/她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受贿罪的行为主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