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营企业老板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职务侵占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挪用资金罪,是指向公司、企业或其所辖范围内的其他单位的在职员工,基于其职务权限,未经合法授权而擅自将所在单位的资金挪作他用,或借予他人,且该行为涉案金额达到较大的程度,并且逾期未偿还,亦或是虽然未逾三个月之久,但涉案金额较大,且涉及到进行营利性活动,抑或是进行非法活动等情况。
关于民营企业主涉嫌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具体规定如下:当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数额在人民币10,000元至30,000元之间,且逾期未偿还超过三个月; 或者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数额在人民币10,000元至30,000元之间,且涉及到进行营利性活动; 又或者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数额在人民币5,000元至20,000元之间,且涉及到进行非法活动时,应予以立案并展开深入调查。
法律依据: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
〔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三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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