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结婚登记但有孩子和财产纠纷,如何离婚 |
分类 | 婚姻家庭-同居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同居行为发生于1994年《婚姻登记办法》正式颁布并施行之前,则将依据实际情况以事实婚姻对待,在此种情形下,当事人若未达成共识自愿补办结婚登记手续,那么便只能向法律机构提起诉讼,无法前往婚姻登记部门完成协议离婚手续。
然而,若同居事件于1994年《婚姻登记办法》正式颁布且施行之后才发生,此类情况并不符合事实婚姻的定义,而是被认定为非法同居,故此种情况下并不涉及离婚问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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