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受托人能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职务侵占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限定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的相关从业人员。对于受托人是否能够成为该罪的犯罪分子,我们必须具体结合受托人的实际身份以及其行为进行深思熟虑。在特定情况下,若受托人本身即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员工,且他/她利用自身职务上所赋予的权力,将本应属于单位所有的财产非法据为己有,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那么这位受托人便有可能被判定犯有职务侵占罪。然而,若受托人并非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正式员工,亦或是他/她并未借助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手段占有了单位的财产,那么这位受托人便无法满足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求及构成要素。因此,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需依据受托人的具体身份及其行为进行深入剖析。若受托人符合上述条件,那么他/她很可能会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的罪犯;反之,若不符合这些条件,那么他/她便不会被判定为职务侵占罪的罪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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