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说别人挪用资金是什么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职务侵占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擅自擅自动用他人的资金,便构成了挪用资金的严重罪行。所谓挪用资金罪,便是指一些公司、企业或其他类似单位中的职员,利用其在工作中取得的便利条件,私下将所在单位的资金挪作他用,或者供自己独自享用,或是借予他人使用,且这些资金的数额较为巨大,超过三个月仍未能偿还,或者虽然没有达到三个月之久,但是其数额也相当可观,被用以谋取个人利益或者从事非法的活动。挪用资金的犯罪行为可以分为以下三类情况:
首先,如果所挪用的单位资金并不是用于营利性活动或者非法活动之外的领域,例如用于个人的消费娱乐活动等,那么就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即挪用的金额必须较大,而且已经超过了三个月仍然未能偿还; 其次,如果所挪用的单位资金是为了进行营利性的活动,那么只需要满足挪用的金额较大这一条件即可,而不必考虑是否超过了三个月尚未偿还,只要数额达到了十万元以上,就被视为数额较大; 最后,无论所挪用的资金数额大小,也不论挪用的时间长短,只要是将单位资金用于从事非法活动,都应当被认定为挪用资金罪。总的来说,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本单位的资金挪作他用,或者供自己独自享用,或者借予他人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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