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性骚扰构成强奸罪的胁迫手段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奸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性骚扰行为并非必然构成强奸罪的压迫手段。
性骚扰其实主要表现形式为过分解读、过分拘谨或侵害的言语和行为等,然而其并不总是满足于构成强奸罪中所规定的那种强烈的压迫手段。 在强奸罪的定义里,压迫手段是以犯罪人为中心来理解的,通常情况下,加害者会对受害女性施以威胁恐吓,从而达到精神层面上的强制效果,使得受害女性无法进行有效抵抗。 比如,通过威胁杀害受害人、揭露个人隐私、损害声誉等方式来实现。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那些使用暴力、压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的罪犯,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并注意的是,判断某种行为究竟是否构成了强奸罪的压迫手段,需要全面综合考虑因素,其中包括该种行为的性质、强度以及对被害人可能造成的后果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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