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了又被配合调查怎么处理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取保候审期间,接到执法部门要求配合进行调查实属正常且规范的法律程序安排。
作为被取保候审人,必须严格遵循并自觉履行相关规定,始终保持随时可接收到传唤的待命状态。 倘若在配合调查过程中,新发现的证据对案件的性质或量刑产生重大影响,极有可能需要调整原有的强制性司法手段。 然而,若此次调查未导致案件根本状况发生改变,那么被取保候审人的法律身份可能得以维持不变。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具体规定如下: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恪守以下行为规定:首先,未经执行机关审批同意,不可擅自离开其居住市区或者所在县城; 其次,如果个人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务必于二十四小时之内报告给执行机构; 再次,在接到传询电话时,应依时限到案配合; 最后,禁止以各种方式对证人作证施加不当干扰,同时也不得销毁、篡改证据或相互串通口供等。 对于那些违反上述条款的被取保候审人员,执法机关有权扣除其部分或全额保证金,针对具体情况分别采取责令认错悔过、另行缴纳保证金或取得保证人担保、监视居住以及实施逮捕等一系列相应处理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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