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司法局能执行取保候审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司法部门不具备实施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性程序的权力。
实际上,取保候审仅属于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项特定强制性措施,主要由各级公安机关依法执行。 所谓“取保候审”,系指在刑事案件的诉讼过程(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人民法院)中,对于那些已经被逮捕但需变更强制性措施者、或者尚未被逮捕而有逃脱风险者,为了避免其逃避侦查、起诉以及审判,要求他们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出具相应的保证书,确保其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并且不对其实施羁押或者暂时解除其羁押状态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