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关于取保候审规定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款明文规定,当检察机关在调查处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若遇有符合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权批准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进行处理:
1.如果被怀疑的人可能会被处以管制、拘役或者实行独立使用附加刑的处罚; 2.假如嫌疑犯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更重的刑罚,且检方认为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 3.若是犯罪嫌疑人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孕妇或者正在哺乳期的母亲,并且检方认为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 4.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羁押了一定时间,但案件还没有审理完毕,此时也需要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 取保候审的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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