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怎么处理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无疑构成了两种相互区分且具有特定功能的强制措施。监视居住主要是指在特定地点或是犯罪嫌疑人自身居所内对其实施监管,以此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手段。相较之下,取保候审则是通过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的方式,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以暂时离开看守所,在社会环境中等待审判的一种措施。在处理这两种强制措施的过程中,必须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决策。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满足取保候审的条件,例如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亦或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且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的增加等情况下,便可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然而,倘若无法满足上述条件,或者存在社会危害性较大等特殊情况,那么很有可能会被采取监视居住的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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