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后还见识居住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被取保候审之后,如果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便可实施监视居住的措施。
然而,若犯罪事实微不足道,并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负面影响的话,那么就可能会被取消监视居住的决定: 首先,若当事人身患重病,无法自行料理日常生活的; 其次,如为女性,并且正处于孕期或正在哺育自己新生儿的阶段; 再者,如果有生活无法自主的人员需要赡养,并且其是该家庭中唯一承担此项义务的人; 接着,若因案情特殊情况或是为了更好地办理案件,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妥当的; 最后,若羁押期限已满,而案件仍未审理完毕,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在取保候审后转为监视居住的情况下,通常是为了能够继续进行侦查工作。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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