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遇到拆迁矛盾该如何解决 |
分类 | 征地拆迁-房屋拆迁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处理拆迁纠纷时,当事人有权提出申请,交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裁决,如对此裁决持异议,可进一步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寻求解决途径。
若裁决仍未能满足其需求,当事人还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向辖区本地人民法院发起诉讼程序。 总体而言,可以采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协商等多元化手段加以处置。 对于裁决结果不满者,有效的解决办法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以求澄清事实,如要求改变原有裁决结果。 若经过行政复议及后续审查鉴定依然无法满足诉求,则可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寻求法律救济与公正裁决。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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