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拆迁补偿是否存在按户分的情况 |
分类 | 征地拆迁-房屋拆迁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房屋的拆迁补偿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补偿要素涵盖了户口因素、房屋规模及所有权性质的综合考虑; 补偿涵盖项目则包括了房屋基地补偿款、房产补偿款以及装修费用、拆除房屋过程中的安置和搬迁事务费用、生活困苦救助金以及奖励款项,同时还包括了房屋内各类家电设备的迁移费用以及非住宅性质房屋经营利润损失费用。 二、法律法规依据主要参考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 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认为房屋征收行为实际上是国家对于非国有资产在经过合理公正的补偿后,实施的具有强制性的交易行政事宜。 这种行为,必需建立在"公共利益"的需求和给予公平补偿之上。 国家只有在涉及到公共利益的特殊情况下,并且对土地使用权人做出适宜的补偿之后,方可按照法定程序提前回收公民的土地使用权。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法定的征收程序非常严谨,包括批前公示程序、调查取证程序、听证制度、上报审批流程、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及公示程序在内的诸多环节。 通常而言,如若征收引发了宅基地使用权的灭失,可能出现两种情况: 一是从双方达成的拆迁赔偿协议执行开始,此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就依法终止; 另一种情况是由拆迁方提出司法拆迁申请,且遵照法定司法程序完成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工作。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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