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集资诈骗罪量刑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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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集资诈骗罪概述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实践中,集资诈骗犯罪活动往往是打着“合法经营”的旗号,因此准确认定合法经营形式掩盖下的集资诈骗犯罪,有助于严厉打击集资诈骗犯罪,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 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一)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在现代社会,资金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不可缺少的资源和生产要素,社会筹集资金逐渐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金融活动。与此对应,集资诈骗罪采取欺骗手段蒙骗社会公众,不仅造成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同时破坏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的发展。 (二)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使用诈骗方法实施了非法集资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三)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所谓据为己有,既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非法集资的个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本单位的控制之下。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二、集资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条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修改为:“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一条将刑法第二百条修改为:“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寨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l.ZI 法[2001]8号)关于金融诈骗罪的规定:1、金融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金融诈骗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 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 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帐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2、集资诈骗罪的认定和处理。集资诈骗罪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k均 表现为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非法集资,或者在非法集资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资金的故意,均构成集资诈骗罪。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不能仅凭较大数额的非法集资款不能返还的结果,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 的;二是行为人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投资或生产经营活动,而将少量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挥霍的,不应仅以此便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3、金融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和犯罪数额的计算。金融诈骗的数额不仅是定罪的重要标准,也是量刑的主要依据。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之前,可参照1996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执行。在具体认定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时,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对于行为人为实施金融诈骗活动而支付的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均应计入金融诈骗的犯罪数额。但应当将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扣除。 三、集资诈骗罪犯罪数额的计算集资诈骗罪数额的是法院量刑的依据,因此本罪数额的认定对于本罪的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侵犯财产权类型的犯罪,我国法律规定了几种计算犯罪数额的标准。在集资诈骗罪中,目前我国采取以犯罪所得数额为标准计算犯罪数额。所谓所得数额,是指诈骗犯罪人通过实施诈骗行为实际得到的财物数额。采纳上述标准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集资诈骗罪所侵犯的客体主要是财产权,因此以其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犯罪所得数额来认定其主客观危害具有合理性。第二,集资诈骗通常具有一定的持续性与多次性,其方式也往往是将后续集资的部分钱用于偿还之前的集资金额,假如以行为人持续骗取的财产作为其犯罪的数额不能完全反映其对个人财产的侵害,只有以其实际所得数额,即在全部借款下扣除已经偿还的本金利息才能准确反应其侵害的客体。 在司法实践中,诈骗犯罪通常会涉及三种不同的数额,一是诈骗犯罪行为所指向的数额,二是受害人由于受骗而实际损失的数额,三是行为人实际占有的数额。同时,诈骗罪又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因此,行为特征上同时表现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对集资诈骗罪,当被害人的损失数与行为人的占有数不一致时,应当优先以行为人的占有数为定罪、量刑依据,两种结果之间的差额可以作为量刑时的酌定情节参考;在未遂情况下,如果有损失数,应当以损失数为依据,没有损失数时,可以以行为指向的数额为依据。 四、《刑法修正案(九)》拟取消集资诈骗罪的死刑近年来,一些地区的非法集资案件集中爆发,其中,浙江吴英集资诈骗案最为典型。浙江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被告人吴英死刑,此后到2012年5月,在对吴英案的二审中将判决改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14年7月,浙江省高院当庭对吴英作出减刑裁定,决定将对吴英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案件一度引发舆论广泛关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认为,经济类犯罪不能与暴力犯罪相提并论。惩罚和恶性应该成正比,恶性越高惩罚越重,这是人类文明最重要的进步,并非罪行设置得越重,就越能有效地预防犯罪,而是应做到罪刑相当。 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对9种罪名的刑罚规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此次刑法修改拟取消死刑的9种罪名分别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我国刑法原有68种死刑罪名,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13种非暴力经济性犯罪,目前还存在55种死刑罪名,这其中有30多种是非暴力经济性犯罪。在《刑法修正案(八)》研讨过程中,有4种罪名是和被削减掉的13种罪名危害程度最接近的,当时国家立法机关就重点考虑过废止其死刑的问题,但因种种原因没有来得及深入讨论,就留下了。这4种罪名是: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运输毒品罪和伪造货币罪,这也是现阶段应该最快削减死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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