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车祸私了保险公司要赔偿不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交通意外事件时常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上演,我们时常观察到,针对此类事件的双方当事人为了规避麻烦,常常选择对事故进行私了处理。
然而,在常规状况下,保险公司通常根据其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进行抗辩,主张因保险事故导致损坏的第三方财产,在维修之前,投保人必须协同保险公司一同对受损物品进行检验并对此进行磋商,以确认维修项目、维修方式以及所需支付的费用;若未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擅自决定维修内容及费用,则保险人有权重新进行评估或者拒绝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当投保人未能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进行损失鉴定和现场勘查时,保险公司便可能以此为由拒绝赔偿。 然而,尽管存在着保险合同的明确约定,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责任保险中,当被保险人为第三方造成损害后,若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的合理赔偿金额,该金额应视为保险公司理赔的依据。换言之,倘若当事人与第三方在现场达成的赔偿协议中所确定的赔偿数额并不超出合理范围,且不存在恶意串通以损害保险公司利益的行为,那么,此赔偿金额便应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畴之内。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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