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保险纠纷如何解决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条款,保险合同争议的管辖权归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若涉及到保险合同纠纷,通常情况下采用以下两种方式来确定管辖法院:
首先,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负责审理; 其次,若保险标的物位于某特定区域,则由当地人民法院进行处理。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在全国各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均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若该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被认定为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独立法人地位,那么其住所地将成为确定管辖法院的关键因素。从法院层级角度考虑,若保险合同纠纷未牵涉过多的外籍人士或外资企业,并且未在特定区域产生重大社会影响,一般会交由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各区人民法院。在地域管辖方面,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也就是说,对于公民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而针对保险合同纠纷引发的诉讼,则应由被告所在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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