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托收承付手续规定了哪些具体内容 |
分类 | 金融保险-银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托收承付业务手续相关规定事项如下所列:
首先,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仅适用于异地交易,而禁止在同城进行此项操作; 其次,就异地托收承付结算而言,其每一账户的最低起始交易金额设定为10000元人民币,而针对新华书店系列的交易,其起始交易金额则限于1000元人民币; 再次,对于大型国有工商业企业以及商业一、二级批发领域的主体机构而言,当他们在从事异地托收承付活动时,若发现自身存在补充结算资金在途占用的需求,那么便可向银行提出结算贷款申请; 最后,在付款单位开户银行方面,对于那些无法满足支付要求的托收款项,可视为逾期付款处理,然而,对于长期拖欠未还的企业机构,将按照每日平均0.05%的比例收取相应的违约赔偿金以保障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法》第44条
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兑现,收付入账,不得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有关兑现、收付入账期限的规定应当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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