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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存在银行的钱不见了银行要负责吗
分类 金融保险-银行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当银行卡遭遇盗刷的情况产生时,以下的应对措施将十分重要:
首先,必须迅速地通过电话方式联系银行的客户服务中心,以便立即将该银行卡冻结,以此遏制损失;
其次,应尽快前往银行营业网点,由银行工作人员对卡片进行真实性验证,消费者也需要拍照或者录制视频作为证据来证实卡片的确切情况。
在跟银行职员交流时,尽可能获取盗刷事件发生的方式、时间段、场所以及交易对手的详细账号等信息,如有必要,请记录下客户支持专员的工号信息。
对于已开通网银功能的客户,他们可以登录网络打印消费记录,这将有助于证明盗刷银行卡的地点并非本地,据此推测盗刷行为并非由消费者亲自操作;而那些尚未使用网银功能的用户,可以联系银联组织获取刷卡记录。
之后,需要携带银行卡、相关凭据及身份证件到达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备案,以此证明个人与卡片均在本地,并将此情况报告给刑事调查部门立案处理。
同时,将立案的书面文件交予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平台协议处理,若银行方面同意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需在此基础上商议具体的赔偿额度;若银行方面未表现出愿意承认其错误并赔偿损失的态度,建议您寻求法律援助,借助收集到的上述材料准备提起诉讼。
当涉及到针对银行提出银行卡盗刷诉讼的过程中,应按照以下步骤执行:
首先,作为原告,需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书;
其次,法院会对案件进行严格的立案审核,这种审核仅是形式性的,只要案件具备立案的一般要求(包括有明确的被告、具备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等),便能成功立案;
再次,法院会安排审判日程并提前通知当事人相关案件次序;随后,法院会正式通知当事人出席庭审,借此展开审理活动;
最后,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做岀裁决,并将民事诉讼的终局判决公之于众。
关于银行卡的申领过程,用户需携带自身有效身份证明和预付工本费用至指定银行网点,并在营业厅内排队等候业务处理。
办事时需要向柜台服务员表示希望申请银行卡,并随即将身份证交予他们。
然后,用户需要填写一份详尽的银行卡申请表,在完成填写后交还给操作人员进行处理。
接着,便是设置银行卡的密码环节,完成设定之后,银行卡基本就可顺利办理完毕,只等待工作人员发放卡片即可。
总的来说,如果我们的银行卡遭遇盗刷的情况,我们应该及时采取行动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比如冻结卡片,打印凭条等等。
在这个过程中,还需要注意收集能够稳定电子证据的信息,例如ATM机的打印凭条,以证明银行卡和自己一直在同一地方,使其他人无法在其他地方同时使用我们的银行卡,盗刷消费不可能是我们自愿操作的行为。
最后,我们应该直接报警,并证明银行卡仍然是在我们控制之下,以确保我们能够独立于任何其他参与者操作我们的银行卡。
法律依据: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发卡银行的义务:
(一)发卡银行应当向银行卡申请人提供有关银行卡的使用说明资料,包括章程、使用说明及收费标准。现有持卡人亦可索取上述资料。
(二)发卡银行应当设立针对银行卡服务的公平、有效的投诉制度,并公开投诉程序和投诉电话。发卡银行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要求应当在30天内给予答复。
(三)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对账服务。按月向持卡人提供账户结单,在下列情况下发卡银行可不向持卡人提供账户结单:
1、已向持卡人提供存折或其他交易记录;
2、自上一份月结单后,没有进行任何交易,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
3、已与持卡人另行商定。
(四)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银行卡对账单应当列出以下内容:
1、交易金额、账户余额(贷记卡还应列出到期还款日、最低还款额、可用信用额度);
2、交易金额记入有关账户或自有关账户扣除的日期;
3、交易日期与类别;
4、交易记录号码;
5、作为支付对象的商户名称或代号(异地交易除外);
6、查询或报告不符账务的地址或电话号码。
(五)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银行卡挂失服务,应当设立24小时挂失服务电话,提供电话和书面两种挂失方式,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方式。并在章程或有关协议中明确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挂失责任。
(六)发卡银行应当在有关卡的章程或使用说明中向持卡人说明密码的重要性及丢失的责任。
(七)发卡银行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发卡银行对其银行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服务质量进行投诉。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其选用的银行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银行索取对账单,并有权要求对不符账务内容进行查询或改正。
(四)借记卡的挂失手续办妥后,持卡人不再承担相应卡账户资金变动的责任,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另有判决的除外。
(五)持卡人有权索取信用卡领用合约,并应妥善保管。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发卡银行的义务:
(一)发卡银行应当向银行卡申请人提供有关银行卡的使用说明资料,包括章程、使用说明及收费标准。现有持卡人亦可索取上述资料。
(二)发卡银行应当设立针对银行卡服务的公平、有效的投诉制度,并公开投诉程序和投诉电话。发卡银行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要求应当在30天内给予答复。
(三)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对账服务。按月向持卡人提供账户结单,在下列情况下发卡银行可不向持卡人提供账户结单:
1、已向持卡人提供存折或其他交易记录;
2、自上一份月结单后,没有进行任何交易,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
3、已与持卡人另行商定。
(四)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银行卡对账单应当列出以下内容:
1、交易金额、账户余额(贷记卡还应列出到期还款日、最低还款额、可用信用额度);
2、交易金额记入有关账户或自有关账户扣除的日期;
3、交易日期与类别;
4、交易记录号码;
5、作为支付对象的商户名称或代号(异地交易除外);
6、查询或报告不符账务的地址或电话号码。
(五)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银行卡挂失服务,应当设立24小时挂失服务电话,提供电话和书面两种挂失方式,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方式。并在章程或有关协议中明确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挂失责任。
(六)发卡银行应当在有关卡的章程或使用说明中向持卡人说明密码的重要性及丢失的责任。
(七)发卡银行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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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0 21:2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