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起诉后多久开庭 |
分类 | 诉讼仲裁-办案流程 |
解答 |
律师解析:
开庭审理与宣判所遵循的期限标准基本相同,一般情况下,在诉状之中将明确注明开庭审理的具体时间。
若未作相关注明,则通常情况下在10天之后启动开庭审理程序。 当管辖权法院收到案件并决定予以受理之后,应当于一个月之内进行审判(即作出已审结的结论),但最晚不能超过一个半月。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二)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三)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四)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五)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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