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漏判决二审应怎么解决 |
分类 | 诉讼仲裁-办案流程 |
解答 |
律师解析:
遵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所明确规定,如人民法院在第一次审理过程中所作出的判决中遗漏了某项诉讼请求,那么在上诉法院经过严格审查并确认其情况属实时,便可将该案件还原至最初审理的那家法院重新进行审判。
在此过程中,当当事人提出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即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以下任一状况的,人民法院必须对案件进行再审: (1)如果出现了新的有效证据,这些证据足以为原先的判决或裁定提供了足够的论据进行推翻; (2)如果原来的判决或裁定所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足够的证据来支持; (3)如果原来的判决或裁定中所认定的关键性事实涉及到的关键证据被证实为虚假的; (4)以及原来的判决或裁定中的关键性事实所涉及到的证据没有经过适当的质证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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