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孕期妇女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多少 |
分类 | 劳动纠纷-劳动合同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孕妇这样特殊的岗位上,雇佣方通常情况下不得单方面解约其劳动合同。
当然若因公司本身违反相关条例,导致解除合同的发生,则需向女性职工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 而具体到赔偿的计算方式,大致为原有的经济补偿金额再加上两倍的差额。 换言之,就是以经济补偿规定的方式作为基准,根据女职工在现有企业中的服务年限,按每满一年给予其一个月的薪资标准进行发放。 如果该职工服务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则按照一年的时间来计算; 反之,如果服务期未达六个月,便需支付其半个月的薪资标准作为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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