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处罚标准是怎样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一、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处罚标准是怎样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引诱、容留、介绍1人卖淫1次,为拘役六个月或者管制刑;引诱、容留、介绍1人卖淫2次,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二)引诱、容留、介绍2人卖淫各1次,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三)引诱、容留、介绍3人卖淫各1次,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四)引诱、容留、介绍4人卖淫各1次,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引诱、容留、介绍5人卖淫各1次,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人次的,刑期增加六个月。 【轻处、重处特别规定】 卖淫嫖娼活动未得逞,轻处40%。 引诱、容留、介绍少女卖淫的,重处10%。 引诱、容留、介绍幼女卖淫的,重处20%。 按人数计算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与按次数计算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不一致的,按前一种方法计算。 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立案标准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三、介绍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的界限 介绍卖淫和强迫卖淫从形式上看都是使他人卖淫,但两者有着本质区别: 1、犯罪的对象不同。介绍卖淫罪的犯罪对象是那些愿意卖淫的人员,强迫卖淫罪的犯罪对象是那些不愿出卖肉体的人员。 2、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介绍卖淫罪的主观故意是为卖淫者联系卖淫对象;强迫卖淫罪的主观故意是意图迫使他人出卖肉体从事卖淫活动。 3、犯罪的客观表现不同。介绍卖淫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在卖淫人员和嫖客之间进行引见、撮合等介绍行为;强迫卖淫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采取暴力、胁迫、虐待等强制性手段,使被害人被迫卖淫。 黄赌毒在中国是违法行为,如果是卖淫或者是嫖娼,一般是进行治安处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还会处罚五千元以上下的罚款;情节比较轻微的,会处五日以下的拘留或者是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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