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区别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一、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区别是什么? 自然犯的实质是违反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侵害了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比如杀人、强奸、抢劫行为等;法定犯的实质是因行政需要而设,没有违反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比如非法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等。 法定犯和自然犯的界限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一些法定犯的性质可能逐渐强化而转变成自然犯,而一些自然犯由于社会的变动,其反社会性和反道义性逐渐弱化,而转变成法定犯。 二、自然犯与法定犯的量刑原则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三、自然犯与法定犯的立案规定有哪些?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第一百七十九条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案情重大、复杂的,公安机关可以延长复议、复核时限,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由此可见,自然犯跟法定犯的区别主要在于设立原因不同,不过,司法实践中一些法定犯的性质,也有可能转换成自然犯,相对应自然犯也有可能会转变成为法定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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