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纪合同解除权是怎样的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一、行纪合同解除权是怎样的 1、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行纪合同的格式 行纪合同 合同编号: 行纪人: 签订地点: 委托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第一条 委托人委托行纪人买入(卖出)的货物、数理、价格: 货物名称 商标或品牌 规格型号 生产厂家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质量标准 包装要求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二条 委托人将委托卖出的货物交付行纪人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费用负担: 第三条 行纪人将买入的货物交付给委托人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费用负担: 第四条 委托人与行纪人结算货款的方式、地点及期限: 第五条 报酬的计算方式及支付期限: 第六条 行纪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货物时,报酬的计算方法: 第七条 违约责任 行纪人 日期:年月日 委托人 日期:年月日 三、行纪合同的特征 1、行纪合同主体的限定性。行纪合同的委托人并无太多限制。但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2、行纪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行纪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类合同,由行纪人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但其所提供的劳务具有特定性。 3、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在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的。 4、行纪人是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事务。虽然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交易,但交易所产生的权利义务最终归属于委托人承受, 5、行纪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和不要式合同。行纪合同只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无须一方当事人义务的实际履行,也无须具备特别的形式,故为诺成、不要式合同。 行纪合同是属于双务合同,在行纪人与委托人达成一致协议的情况下,行纪合同是可以随时进行解除的,协议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到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不动产权的起诉法院是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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